從執業律師的角度看公司管治問題

 

 

莫玄熾解釋良好公司管治對於香港的重要性,並就如何提高公司管治水平提出一系列建議

 



引言

 

 

全球各國各地目前都相當關注公司管治問題。但到底什麼是「公司管治」呢?這個概念所觸及的範圍甚廣,因此現時仍欠缺明晰的定義。基本上,公司管治是指用以督導和管控公司的系統,關乎公司的公平、透明度和問責性等原則。

 

 

公司管治架構指明參與公司事務的各方-包括董事局、主管人員、股東、核數師和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的人士-的權利和責任的分配。該架構亦訂明公司事務的決策規則和程序,以及規定公司須向股東或投資者披露決策、業績表現和其他資料。這樣,公司管治架構便成為協助公司達致目標的途徑以及用以監察公司表現的工具。良好的公司管治不但令公司更有效地運作,而且確保投資者得享合理的回報。

 

 

公司和財經評論員往往以偏蓋全,認為公司管治不外是用來描述公司董事和核數師如何履行對股東的責任的華麗術語;事實上,公司管治經常被視為等同於以股東為主導。誠然,公司管治概念是近年的產物,既缺乏清晰的定義,亦存在著一些灰色地帶。不過,良好的公司管治對於本地公司股東、投資者、僱員、顧客、銀行界人士以至香港和其經濟的美譽和穩定性都會帶來益處。

 

 

良好的公司管治會否提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簡單的答案是「會」。至於詳盡的答案,我們需要將香港的公司管治水平與其他金融中心作一比較。我們需要細看管轄本地公共公司的現行法規 (包括《管轄證券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及《公司條例》(第32章)),並將之與競爭對手的對等法規作出比較。

 

 

近來全球各地相繼揭發公司帳目醜聞,有見及此,本地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應安排在香港舉行公司管治會議和研討會,並應認真考慮如問責性、透明度、利益披露、相聯交易、保障小股東利益及最佳做法等課題。

 

 

長遠來說,提高透明度和增強公眾認知應有助驅使公司董事遁規道矩地行事,而董事表現的改善最終會影響管理層的決定以及令公司更公平和更願意承擔社會責任。不管如何,實施公司管治指引將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能否吸引境外投資?

 

 

據會議委員會的一項近期研究顯示,本地公司所面對的主要挑戰之一,是「在目前的經濟困境下維持和增強競爭力,以及將境外的直接和組合投資資金引離如中國和日本等區內巨頭」。進行公司管治改革將協助香港從區內眾多對手中脫穎而出。

 

我們絕不能低估公司管治作為投資因素的重要性。高水平的管治能令公司以較低成本得取境內外投資,就像優異的信貸評級將協助公司輕易取得境內外貸款一樣。

 

本地公司所面對的大部份問題,其實亦困擾著歐美等地的公司。公司董事大多明暸對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受信責任,而公司的目標亦大同小異-即重新界定董事局的角色及家庭或代名董事、股東和其他內幕人士的責任,以保障小股東的權益、避免利益衝突和防止進行只令少數投資者得益的內幕交易。

 

 

筆者相信,假如香港及早採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公司管治原則 (見http://www.oecd.org/pdf/M00008000/M00008299.pdf),並因應本地法例和情況而作出變通,香港將能吸引更多境外資金。

 

 

改革的內容

 

 

筆者建議就下列範疇進行改革:

 

 

l           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應當修訂《上市規則》內關於非執行董事的條文,對董事人數和質量訂立最低要求。許多公司將需要於適當時間委任合資格人士(例如律師和特許會計師) 出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提供「持續實務指引」課程;

 

l           增加非執行董事的薪酬-本地公司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太低,不足以吸引合資格和稱職的人士擔任該職位。非執行董事的薪酬應矛以大幅度調高;

 

l           董事的法律責任-雖然股東興訟的情況在香港並不普遍,但上市公司應當為其董事購買法律責任保險;

 

l           審計委員會-在Enron 事件、接二連三的公司帳目醜聞以及亞洲區內持續蘊釀的危機的前提下,成立獨立審計委員會更顯得刻不容緩。這類委員會應完全由非執行董事組成,並應獲授權僱用和解僱外聘核數師,以尋求遵守國際會計標準和最佳做法;

 

l           核數師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應能全權管控外聘核數師,而外聘核數師應獨立於公司管理層和避免向公司提供任何其他顧問服務 (包括內部審計服務);

 

l           內部核數師的核證-上市公共公司應委聘合資格的內部核數師,負責擬備和簽署季度書面陳述書,以核證公司帳目並無不妥或不尋常之處及其他事項;

 

l           行政人員的薪酬-行政人員的薪酬應當與他們的工作表現掛;

 

l           行政總裁的繼任-環球投資者普遍關注到公司管理高層以上的人員的繼任政策和程序;

 

l           遴選委員會-公司應成立遴選委員會,負責提名董事人選以供股東投票選舉,以及評估董事表現和董事局是否有效地執行其職務。遴選委員會的主要成員應包括非執行董事及一名內部核數師;

 

l           保護小股東-公司應簡化出席大會的代表的委任程序,並應容許不記名投票;

 

l           與投資者的溝通-公司應明白維持和管理與股東和投資者的關係的重要性,並應促進與管理層的定期溝通。

 

 

 

各地公共公司的管治做法對照表

一、股東的權利

 

香港

日本

南韓

法國

德國

意大利

(一) 股份可否帶有不相等的投票權?

同一類別的股份必須帶有相同的投票權。容許無投票權股份。「一股一票」規則。

同一類別的股份必須帶有相同的投票權。容許無投票權股份或有限投票權股份。「一股一票」規則。

 

同一類別的股份必須帶有相同的投票權。「一股一票」規則。優先股一般不帶有投票權。

同一類別的股份必須帶有相同的投票權。「一股一票」規則。優先股可帶有雙重投票權,亦可不帶有投票權。組織章程細則可限制某類別的股東所享的票數。

同一類別的股份必須帶有相同的投票權。「一股一票」規則。只有優先股獲准不帶有投票權。

同一類別的股份必須帶有相同的投票權。「一股一票」規則。優先股及其他類別的股份均獲准不帶有投票權。

(二) 無投票權股東可否投票?召開無投票權股東會議須符合哪些要求?

無投票權股份不能投票。在某些情況下,假如影響到無投票權股東的權益,無投票權股份享有有限權利就某些決議投票。組織章程細則可訂明召開無投票權股東會議所須符合的要求。

 

在下列情況下,無投票權股份享有投票權:(一) 不會派發優先股息;(二) 將修改組織章程細則,規定股份轉讓須經董事局同意;(三) 公司將轉為私人公司;或 (四) 股份權益受到影響。組織章程細則訂明召開無投票權股東會議所須符合的要求,但法定人數是受影響的類別股東的百分之五十。

股東議決不向優先股東發放股息後,無投票權的優先股份有權投票。

 

假如未有發放過往三個財政年度內應付的優先股息,或假如股份的某些權益受到影響,則無投票權的優先股份可得享投票權。首次召開會議的法定人數是無投票權的優先股東的百分之五十;第二次召開會議的法定人數是該類股東的百分之二十五。假如無投票權的優先股份的十份之一作出要求,董事局、法定核數師或法院委任的代理人便可召開會議。

在下列情況下,無投票權的優先股份享有投票權:(一) 未有全數發放優先股息; (二) 股份的優先權益遭到撤銷;或 (三) 將發行較現時股份為優先的新股份。無投票權股東會議沒有法定人數規定,但只能由常務董事召開。假如不發放股息,投票權將隨著差額的支付而終止。

假如股份的某些權益受到影響,無投票權股份 (例如優先股及儲蓄股) 將享有投票權。首次及第二次召開特別會議的法定人數通常分別是優先股或儲蓄股的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第三次召開特別會議則不受制於法定人數規定。

(三) 是否容許累積投票?

否

是

是 (就董事選舉而言)

否

否

是

(四) 全體大會通知書須符合哪些規定?

通知書必須在一份英文報章和一份中文報章內刊登,並必須郵寄至每一名股東。

 

除非所以股東同意免除發出通知書的規定,否則必須將通知書交付每一名股東。

 

必須以郵遞方式將通知書交付每一名股東,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藉刊登方式發出通知書。

 

上市公司:通知書必須在一份法律期刊內刊登。非上市公司:必須將通知書送交曾要求收取通知書的股東。

 

股東大會通知書必須在政府憲報內刊登。

 

股東大會通知書必須在政府憲報內刊登。非上市公司:亦可向每一名股東發出通知書。上市公司:亦須在一份在全國發售的報章內刊登通知書。

(五) 發出通知書方面是否有任何一般或特別規定?

周年大會:必須於至少二十一日前向股東發出通知書。特別大會:必須於至少十四日前向股東發出通知書。

必須於至少十四日前向股東發出通知書。

必須於至少十四日前向股東發出通知書。

上市公司:必須於至少三十日前藉刊登方式向股東發出通知書。非上市公司:必須於至少三十五日前藉郵遞方式向股東發出通知書。

必須於至少三十日前向股東發出通知書

非上市公司:必須於會議前至少十五日發出通知書。上市公司:必須於會議前至少三十日發出通知書。

 

(六) 股東可否建議提名某人加入董事局或罷免某名董事?

可以。持有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建議提名某人出任董事或罷免某名董事。

 

可以。股東可建議提名某人出任董事或罷免某名董事。

 

可以。股東可透過提交建議或召開特別會議,建議提名某人出任董事或罷免某名董事。

 

可以。擁有某個百分比的帶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可建議提名某人出任董事或罷免某名董事。

 

可以。任何股東均可建議提名某人出任監察委員會董事或罷免某名監察委員會董事。鑒於監察委員會負責委任管理局,故此股東亦可間接影響該管理局的組成。

可以。任何股東均可建議提名某人出任董事或罷免某名董事。公司的附例可對這個過程施加規定。

 

(七) 在公司交易 (例如收購、合併或私有化) 中,小股東享有什麼權益?

在交易中持有利益的股東不得投票。公司取消交易所上市資格前,必須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股東同意。假如公司回購股份,股東沒有責任出售其股份。

 

交易必須得到三分之二的股東通過。持異議的股東可迫使公司以公平價格贖回有關股份。

 

就某些事項而言,持異議的股東在受制於特別決議下享有估值權。

 

就某些交易而言,持異議的股東享有估值權。於收購期內,小股東受某些規例保護,亦可針對公司董事提起派生訴訟。

 

大部份公司交易須經百分之七十五的股東同意。假如交易對股份價值造成影響,股東有權要求買方作出公平合理的賠償。股東亦可訴諸法院,以執行其權利。

 

就某些交易而言,持異議的股東有權取回現金,金額按其股份於過去六個月期間的價值計算。持異議的股東必須於會議後三日內或 (假如沒有出席會議) 於會議紀錄在登記處登記後十五日內提出要求。

                                                                      

二、股息

(一) 公司是否需要公司宣布派發股息?

是。公司必須在一份英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內宣布派發股息。

 

否,但上市公司除外。

 

是。除非組織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公司必須於至少兩個星期前公開宣布股息紀錄日期。

 

是。上市公司必須在一份法律期刊內刊登宣告。所有公司亦必須按年將包含股息資料的報告提交商業法院存檔。

是。上市公司必須宣布派發股息。公司通常在一份德文報章內作出宣告。

 

是。上市公司必須在報章內宣布派發股息,以及向該國的證券交易所發出通知。非上市公司亦必須宣告派發股息。

(二) 股息分發屬於強制性抑或酌情性?

 

酌情性,但受制於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

 

酌情性,但受制於股東大會的批准。

 

酌情性。

 

酌情性,但受制於組織章程細則,它可規定派發某些「保證股息」。

酌情性。須由管理局建議,並經由股東決議宣告。

 

酌情性。須由董事局決議宣告,並經由股東大會批准。

 

(三) 股息是否只以當地貨幣支付?

是

是

否

否

是。以歐元支付股息的情況日趨普遍。

否。以歐元支付股息的情況日趨普遍。

 

三、財政資料及核數師

(一) 財政報告的擬備是否受到任何規例管轄?

 

是

是。所有股份公司必須擬備周年財務報告。證券法亦規定上市公司定期擬備財務報告。

是

是

是

是

(二) 財務報告是否公開?

 

是。周年報告及經審核帳目必須在報章內刊登。

是。須於周年大會後公開刊登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是

是

是,但股東須要求查閱報告。

是

(三) 股東是否可要求查閱報告?

 

是

是

是

是

是

否。股東可在公司辦事處內查看周年財務報表。

(四) 是否存在著任何關乎核數師的資格的規則?

 

是。核數師必須具備相關專業會計條例所指定的資格,且不得出任公司的高級人員。

 

是。法定核數師每年由股東選出。核數師不得出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高級人員。規模較大的公司必須有獨立的執業會計師。

 

是。應委聘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以進行公司的獨立審計工作。內部核數師需要向當地的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和執業會計師學會呈交審計報告。

是

是。核數師必須獨立於公司管理層,並於每年由股東選出。

 

是。核數師必須獨立,並由股東委任。

 

四、公司管治守則

當地政府或證券交易所是否已採納公司管治守則?

 

否,但《上市規則》就董事局會議的進行而訂立了最佳實務守則。

否

是。當地的證券交易所、證券存管處、證券交易商協會及財政監管委員會已採納各項行為守則。

否,但當地的公司管治委員會已發出建議。

 

是。當地的《公司管治守則》適用於已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是。當地的證券交易所已採納一套適用於上市公司的行為守則。

 

 

 

 

結語

 

 

世界銀行主席 JD Wolfensohn 博士曾經指出,於不久的將來,妥善地管治公司對於環球經濟的重要性,將不下於妥善地管治國家。

 

 

事實上,缺乏良好的公司管治,正是亞洲金融危機的根本成因之一。公司、公司擁有人與融資者之間的撲朔迷離、錯綜複雜的關係,嚴重打擊了區內投資者的信心。能夠及早改善公司管治情況的地區,較未有正視該問題的地區更快地從經濟困境中康復過來。亞洲金融危機告訴了我們,良好公司管治的重要性不僅是讓公司能輕易集資,還有讓整個地區的經濟能達致持續增長。

 

 

香港對於小股東、公司管治以至證券業詐騙行為的不干預態度,看來正在轉變。事實上,本地的證券法例最近經歷了過往十多年來最大規模的修訂。在新法例下,內幕交易屬於刑事罪行,而違規人員除了要支付罰款外,更可能被判入獄。此外,假如任何公司買賣交易影響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五或以上,大股東便需要披露該交易 (法例修訂前,大股東只需要披露影響公司股份的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公司買賣交易)。這些改變連同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建議以及筆者在上文提出的各項改革建議一旦落實執行,最終將有助提昇香港的競爭力,使香港能繼續坐享全球最佳金融中心之一的美譽。

 

 

莫玄熾律師

莫玄熾律師行首席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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